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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论要解》第二卷--观合品第十四

导读:[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]...

《中论要解》第二卷--观合品第十四

中论要解 作者:释智谕

观合品第十四

[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]

问曰:经云根尘识,三事和合触。既有根尘识,既有和合触,云何说一切法空?

于回答中,单约眼根色尘色眼识回答,以例其余。见是眼根,可见是色尘,见者是眼识。此三各异方,终无有合时,眼根在身内,色尘在身外,眼识或言在身内,或言遍一切处。三者异方而处,云何能合?既然无合,云何有和合之见?

若谓有见,为合而见?为不合而见?若谓和合而见,当是未和合时,根、尘、识皆无见。如果无见和合后成为有见,不如道理。若谓不和合而见,则应眼根不与色合,亦应见一切色,不如道理。

[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]

既然见、可见、见者无有和合,故由见色而生的贪染亦无。故曰染与于可染,染者亦复然。其余耳根、声尘、耳识,鼻根、香尘、鼻识,舌根、味尘、舌识,身根、触尘、身识,意根、法尘、意识,及贪瞋痴等烦恼,皆亦如是。

[异法当有合见等无有异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]

异法当有合,见等无有异,异相不成故,见等云何合?举法无异而破合。云何见、可见、见者无有异?因为见、可见、见者等三,皆因缘生无自性。以无自性故,所以见等无有异。合由异而有,既无异法,故知无合。

[非但见等法异相不可得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]

非但见、可见、见者无有异,乃至所有一切法,皆缘生无性,故一切法皆亦无异相也。质而言之,一切法无自性即空,空即无相,以无相故,所以异相不可得。

[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若法从因出是法不异因]

异因异有异。第一个异字,是言因缘和合所成之法也。[因异]之异,是方系因众缘之异也。最后[有异]二字,是言和合果法始有异也。

例如拳的的差异性,系因五指因缘和合,乃有拳之差异性。此一句偈的意思的是说,[和合体的差异,系因众缘之异,乃有果体之异。]

异离异无异。和合体之异,若离众缘之异,即无和合体之异。例如拳之异,系因五指之异,而现拳之异。若离五指之异,便无拳之异。所谓异者,系言物体存在,不同余物也。

若法从因出,是法不异因。犹如五指合而成拳,拳之为法,从指而出,则拳与五指不异也。意思是说,指者缘生无性,当然拳亦无自性也。

问曰:若离众缘之异,定有和合法与余物之异,有何咎?答曰:

[若离从异异应余异有异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]

若离从异异,应余异有异。

假若离五指之异,而有拳之异,乃可说拳与余物而有差异。今离五指之异,实无拳之存在,所以不得谓拳与余物而有异也。

[异中无异相不异中亦无无有异相故则无此彼异]

异法中无有异相,若谓此法与彼法差异,而于中实无有异相。何以故?此法与彼法各无自性,法无自性,故无异相。

不异法中亦无异相。何以故?法既不异,云何更有异相?既异法中无自性无异相,不异法中亦无异相,以无异相故,所以无此彼之异也。

[是法不自合异法亦不合合者及合时合法亦皆无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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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异法方有异法合,既无异法,故无异法合。最后以一异破合。

是法不自合,是法者一法也,亦即不异法也,一法不自合也。异法亦不合,以异法无自性也,法无自性是无其法,无法云何合?是故合者合时合法,皆不可得。